横山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监督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惩防结合、预防为主;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分级负责、全面监督;
(四)依纪依法、从严监督。
第二章 监督范围
第三条 区纪委监委对下列监督对象实施监督:
(一)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二)区纪委监委各室(部)、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工作人员;
(四)不在纪检监察机关任职的区纪委委员;
(五)区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
(六)镇(办)纪(工)委工作人员;
(七)临时抽调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对监督对象的以下方面进行监督:
(一) 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生活纪律以及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遵守和执行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纪律方面的情况;
(四)遵守和执行区纪委监委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五)区纪委监委领导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五条 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内部督查。不定期从区纪委组织部、党风政风监督室、联系乡镇和部门的有关室(部)抽调干部组成督查组,由分管领导带队,以召开座谈会、抽查重大事项报告、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在干部监督机构备案。
(二)抽查监督。经领导同意,采取问卷调查、明察暗访、抽查回访等形式,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遵守纪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抽查结果在干部监督机构备案。
(三)日常监督。坚持运用“四种形态”,注重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
重点对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廉政风险点排查、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在干部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对私存线索、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私自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窃取、泄露审查调查等工作信息的行为,应当严格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一律进行内部通报,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四)社会监督。在区纪委监委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设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网络监督举报平台,专门受理对全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
(五)受理举报。对反映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问题的信访举报,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情节和领导批示,按程序进行核实,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问题线索。
(六)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对监督发现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应视其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问题失实的,及时予以澄清;
(二)对问题轻微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
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对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形象,不适宜继续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按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予以调离;
(六)坚持“一案双查”,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结果,作为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考核、奖惩及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