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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委干部请销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18 15:38 作者: 来源:干部监督室

为加强干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程序,根据《横山县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横政办发〔2014〕53号)、《横山县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横组发〔2007〕80号)及《横山县非领导职务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横组发〔2007〕8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确需请假的,执行本请销假制度。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病假时间较长的应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病休证明),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将假条分别送办公室、干部监督室备案。请假离岗前必须向有关人员移交请假期间的工作及相关手续。

二、事、病假时限及准假权限

1、领导请假。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请假由书记审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副书记审批,两天(含两天)以上由书记审批。

2、其他人员请假。请假半天的,向室(部)负责人、主管领导口头请假;请假1至2天的,经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由主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至一周的,经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由书记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对不按照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以旷工论处。

3、科级干部请假时间在5天以上的,在履行单位请假手续后,按照《横山县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在区委组织部审批、备案;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10天以上的,在履行单位请假手续后,按照《横山县非领导职务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批、备案。

4、乡镇纪委书记请假一周以上的,在本乡镇批准后,同时报告区纪委监委包抓领导。

三、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计发本人当年奖励工资(事、病假天数可以在年休假中抵消)。

四、长期请假(一个月以上)的,不计发本人当年奖励工资、第二个月起交通补贴及其他福利,同时取消当年评优树模资格。

五、事、病假期满返回后要及时向办公室、干部监督室销假。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假期的,须提前申请续假,并办理续假手续。不允许擅自超假或超假后再续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辞退。

七、干部职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委机关主要领导、主管干部监督室领导、干部监督室不定期进行督查,凡未履行请假手续及超假逾期不上班的以旷工处理,由干部监督室造册登记,年终汇总交常委会研究处理。

九、各派驻纪检组人员请销假适用本制度。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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