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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纪委监委机关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时限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5 15:48 作者: 来源:横山区纪委

横纪办发〔2020〕7号

关于印发《榆林市横山区纪委监委机关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时限规定(试行)》的通知


委机关各室(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榆林市横山区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时限规定(试行)》已经区纪委监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榆林市横山区纪委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榆林市横山区纪委监委机关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时限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横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纪委监委信访举报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在分办意见批准之日起3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第三条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分办意见批准之日起3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日内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5日内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承办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在处置意见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谈话函询工作。

第六条 承办部门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在处置意见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初步核实工作。

第七条 问题线索重大复杂的,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层报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时限,但初步核实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经批准立案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批准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查调查工作。

第九条 案情重大复杂的,审查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层报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时限,但审查调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层报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审理时限可延长15日。

第十一条 需要退回补充审查调查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补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补查工作,补查以两次为限,补查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限内。

第十二条 审理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延长审查调查时限呈批表

被反映人

(被调查人)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政治面貌


延长办案时限种类


延长办案时限时间


初核时间、立案时间或审理受理时间



延长时限理由


承办单位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批准意见


承办部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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