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确保案件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办初核了结案件审核监督,是指案件线索经委局机关各纪检监察室、各派驻纪检组、派出开发园区纪工委初步核实后,建议初核了结的案件,经县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了结的案件,初核组将案件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条 审核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 审核反映的问题或举报的线索是否查清查实,证据是否充分;
(二) 审核查出的违纪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 审核初查的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四) 审核纪外问题是否调查(不该查的不予调查)。
第三条 审核监督的工作程序:
(一)经县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了结的案件,初核组在了结后十日内将案件移交案管室审核;
(二) 案件监督管理室接到移送的案件后,确定专人进行审核并于二十日内审结,经集体审议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反馈给初核组。
第四条 移送审核监督的案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初核报告: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处理建议、参与初核人员的手写签名;
(二) 问题线索(自收、上级转办、舆情等);
(三) 初核呈批表;
(四) 证据材料,按照初核报告核实的问题依次按时间顺序逐一罗列证据材料;
(五) 其他初核材料(所有材料均需移送,不得私存);
(六) 移送审核监督登记表。
第五条 移送审核监督的案件,初核组要按照初核了结案卷装订顺序及基本要求装订。案件监督管理室将自办初核卷于年终移交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六条 参与审核监督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不徇私情,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审核案件的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