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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出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6-06 17:26 作者: 来源: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健全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近日,横山县出台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从严格考核程序、细化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等方面入手,建立了科学合理、操作性强、问责有力的监督考核机制。

一、严格考核程序。《办法》规定,考核工作按年度进行,包括日常监管、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被考核主体将按职能进行分类考核。日常监管考核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台账记分管理,分为正面清单基础分、加分项目和负面清单减分项目,加分不封顶,减分不保底。正面分值和负面分值相加为日常监管考核最终分值,日常监管考核分值占年终考核总分值60%。年底综合考评按照自查自评、检查考核方式进行,考评结果占年终考核总分值30%。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综合研判占年终考核总分值10%。

二、明确考核内容。《办法》规定,考核内容分为正面清单基本项目、正面清单加分项目、负面清单减分项目3大项23小项内容, 主要从对党委(党组)专题研究本县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安排部署、任务分解和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抓好所属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作好表率等六个方面进行考核检查。

三、强化结果应用。主体责任考核结果由县委常委会审定,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按照所在类别得分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类别。被考核主体主要领导受到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班子成员2名以上受到党政纪处分的的,年内直接确定为三类单位。考核为三类的,由纪委对被考核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连续两年考核为三类的,对被考核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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