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纪委监委机关
审查调查措施文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区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措施文书(以下简称“文书”)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查调查措施文书是指依纪依法依规采取审查调查措施所需的文书及配套表格。
第三条文书使用和管理实行“统一制发、编号登记、专人管理、存档备查”。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文书统一印制、保管发放、检查存档。
第四条《谈话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讯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通知书》由承办部门领取后填发,其余文书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填发。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文书的保管、填发、领取、交回等工作,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如发生遗失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五条审查调查措施文书须按规定经领导批准后填发,擅自填发文书,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文书保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承办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承办部门未指定文书保管人员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文书编号规则:
(一)文书字号采取文书类型+年代号+序号;
(二)承办部门领取使用的文书,序号由承办部门代号(2位数字,见附表)+顺序号(3位数字)组成,
(三)骑缝盖章处序号应用大写数字书写;
(四)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保管使用的文书序号按使用时间顺序编号,去掉“部门代号”。
第七条填发文书时应在存根栏写清事由、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批准人、承办人等基本情况,规范填写内容,保持字迹清楚、字号规范、文面清洁完整,不得涂改、勾划。
第八条每本文书使用完后,承办部门应将存根交回案件监督管理室核验后再领取。
对填写错误、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作废文书要完整交回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销毁。
第九条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须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出具文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6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2018年6月25日印发的《榆林市横山区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措施文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承办部门代号表
承办部门 |
代号 |
第一审查调查室 |
01 |
第二审查调查室 |
02 |
第三审查调查室 |
03 |
第四审查调查室 |
04 |
党群行政纪检组 |
05 |
农林水牧纪检组 |
06 |
工交能化纪检组 |
07 |
科教文卫纪检组 |
08 |
财贸系统纪检组 |
09 |
园区纪工委 |
10 |
办公室 |
11 |
党风政风监督室 |
12 |
案件监督管理室 |
13 |
组织部 |
14 |
干部监督室 |
15 |
信访室 |
16 |
宣传部 |
17 |
审理室 |
18 |
网络信息中心 |
19 |
政务监察投诉中心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