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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贵在抓早抓小

发布时间:2016-03-02 16:29 作者: 来源:

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方向的指针。

“四种形态”体现了党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贯穿了党一贯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监督执纪,贵在抓早抓小,纪检部门重在“早和小”上下功夫。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对照纪律尺子,抓早抓小,抓细抓实,对于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综合运用谈话、谈心,开展诫勉谈话、警示训诫、通报曝光等手段快治严刹,绝不能容其滋生蔓延,因小失大,最后不可收拾,造成重大损失。

抓早抓小,体现了监督执纪的工作方式方法的调整和转变,目的在于警示、关心、保护党员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惩戒在于警示,治病为了救人。目的都是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改正缺点,避免讳疾忌医,有病不治,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就是传承了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整风时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思想。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强调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也体现了这一方针。只有抓早抓小,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起初,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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