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清明时。清明,是中华民族祭祖扫墓、缅怀先烈的日子,也是访亲问友、踏春出游的好时机,为使清明更“清明”,宁波市海曙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列出《清明期间十项禁止性行为》清单,通过提醒、预警、督查等方式,督促各被监督单位认真履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强化对干部职工的思想引领,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文明风尚的倡导者和实践者。清单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禁组织和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二)严禁在祭扫中毁坏国有、集体和他人财物;
(三)严禁使用公车,或借用基层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进行祭祀扫墓、踏青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
(四)严禁使用公款,或要求基层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以缅怀革命先烈之名安排春游、踏青、住宿、宴请等;
(五)严禁用公款为回乡探亲、祭祀扫墓的各类人员提供餐饮、住宿等接待安排;
(六)严禁回乡祭祀扫墓期间,参与各种名义的公款吃请;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七)严禁借祭扫之机收受基层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土特产等;
(八)严禁在祭祀扫墓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或以祭奠等名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九)严禁参与各种形式赌博活动;
(十)严禁从事其他违纪违法的活动。
(宁波市纪委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