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编办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市38个镇街设置监察机构,并明确规范6个区级监察委员会派出监察机构的设置、领导关系及职责权限,推进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镇(街道)监察组由各区监委派出,与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合署办公。监察组组长由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兼任,监察组副组长由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副书记兼任。镇(街道)监察组根据派出它的区监委授权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七项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徳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进行调查;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査、诫勉或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发现上级管辖的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及时向区监委报告;协助区监委开展调査工作,完成区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镇(街道)监察组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调查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的,须报请派出它的区监委组织实施,镇(街道)监察组配合。
厦门市监委要求,各区监委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基层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加快推进向所辖镇(街道)派出监察机构工作,推动实现向镇(街道)派出监察组织全覆盖,切实加强对镇(街道)、村(社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厦门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