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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干部退休、调离后腾退办公用房及公务用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13 14:32 作者: 来源: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治“四风”问题,根据中、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陕办发〔2013〕5号)精神,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调离原单位的,原单位不得再为其保留办公用房、公寓房,自退休通知下发或调动手续办结后1个月内,一律予以腾退。

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调离原单位的,原单位不得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自退休通知下发或调动手续办结后1个月内,一律予以收回。

三、各级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榆林市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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