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李乐:“党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规定现已不合时宜

发布时间:2014-07-29 16:31 作者: 来源:

为切实保障党员权利,防止无辜党员受到错误追究,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尤其是文化大革命这一惨痛教训的基础上,在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会上通过的《党章》中明确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以后该规定一直沿用。应该说,这一规定在我们纪检机关刚刚恢复,整个工作无章可循、无规可依的时代,对于维护党内民主,克服“左”倾错误在党内的继续泛滥,防止党内过火斗争、滥施纪律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笔者认为该规定越来越呈现出滞后性,建议作适当修改。

从理论上讲,在党的十二大会上通过的《党章》该规定的历史背景是“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党内民主遭到极大的破坏,“左”的思想还没有彻底清除,纪检机关刚刚恢复,未建立起完整的办案程序和制度,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在该种状况下,为尽量避免党内的优秀干部受到打击,十二大在《党章》中专门做了该项规定,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关党组织对党员过多、过滥地实施纪律处分的行为。30年来,纪检机关通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工作机制,尤其是内部审理监督机制,对办案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与此同时,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适时针对党内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制定出台了多个法规,基本满足了纪检机关执纪办案的需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为正确执纪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从而使党纪方面的惩戒规定更加具体、系统、全面,保证了纪检工作有章可依、有纪可循,因而该规定已逐渐缺失其历史土壤。

从工作实践看,由于受处分党员所在支部成员大部分对党纪条规知之甚少,有些人害怕处理了干部有损单位的形象或受到本人的打击报复,在支部大会上往往敷衍塞责,凭感情用事, 较少提出适当的支部讨论意见,该项手续在一定程度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相反,该规定被某些人当成欺骗组织、包庇违纪分子的工具。就以我委查处的某单位私设“小金库”一案,本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纪标准明确,但当该案要拿到支部大会讨论时,所在单位不是借口领导不在,就是借口代表不过半,迟迟不能报送意见,有些甚至做反面工作多方托人说情,为违纪者开脱责任,就这样整整拖了三个月,才勉强报了个批评教育的处理意见,意见完全脱离事实,严重偏离了党纪条例规定的处分标准,毫无参考价值,致使原本可以立即结案的案件无故拖延了整整数月时间,失去了处分决定的实效性和对广大党员的教育意义。

相关链接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新闻热点

最新发布

关键字:
栏  目:
日  期:
范  围:
 

版权所有:中共榆林市横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榆林市横山区监察委员会
维护运行:横山区纪委网络信息中心

  陕公网安备 610823021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