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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信访听证终结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6-13 14:33 作者: 来源:

(陕纪发〔2010〕16号  2010年5月28日)

信访听证终结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业务范围内的涉及群众利益的信访纠纷问题,基于调查事实、采用听证办法,借助公众舆论力量,消除疑问、讲明道理、依法处理,促使当事人终结信访行为的一种工作方式。为认真履行职能,妥善解决信访纠纷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在全省县级开展纪检监察信访听证终结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服务保障作用,妥善处理群众诉求,把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听证自愿原则。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应当尊重信访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工作。

合法合理原则。听证必须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信访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地位平等。尊重信访人所在地的风俗习惯,保护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公开公正原则。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外,其他信访问题听证全部公开进行,最大限度地确保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借助公众力量,注重说服教育,消除误会矛盾,促进问题解决。

三、组织实施

信访听证终结适用于县(市、区)、乡(镇、街办)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内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经多次处理仍进行集体、越级或重复等信访的疑难复杂纠纷问题。群众对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方面的举报控告不适用本办法。

信访听证会由信访被反映人管辖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信访当事人主动申请听证的,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听证。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在征得信访当事人同意后予以听证。

当事人不服乡镇纪委听证结果的,可向县(区)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听证,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不服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听证结果的,可申请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听证,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重新选择人员组织听证。对经两次听证形成终结处理意见的信访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可依法向其他有权处理机关反映。

四、基本程序

(一)明确事项。拟定信访听证事项,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报经领导批准,选聘公众评议员。

(二)拟定会期。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参与部门和人员,征求信访当事人意见。经其认可后下发通知。必要时可在适当场所进行公告。

(三)举行听证。召开信访听证会。举行听证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纪律。纪检监察机关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参会人员名单,告知信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要求回避权)。

2、通报情况。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通报调查情况。

3、举证质证。信访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陈述意见、出示证据,提出质疑。

4、解答质疑。调查人员针对信访双方意见进行解答质疑。

5、双方辩论。信访双方展开辩论。

6、公正评议。公众评议员发表意见,进行评议。

7、合议协商。主持人召集公众评议员商定处理意见,分别征求信访双方当事人意见。

 

8、宣布结果。主持人宣布处理意见,与会各方在核对听证记录后签字或盖章。

(四)落实意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处理意见的跟踪督办,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将终结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五)建立档案。收集整理信访听证相关资料,完善有关手续,建立健全听证档案。

五、注意事项

(一)严格听证受理标准。受理环节是信访听证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要认真审核把关,严格受理标准。对反映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纠纷问题应予听证,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不予听证,对既涉及举报控告又涉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只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予以听证。不予听证的信访问题,要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扎实做好会前准备。认真调查信访问题,确保调查事项的真实、充分、全面、完整,为信访听证顺利进行奠定基础。精心挑选、认真培训主持人员。就听证时间、地点、公正评议员人选等问题充分征询信访双方当事人意见。会前加强同与各方的沟通、协调。

(三)精心选择听证地点。信访听证会地点一般应选择信访反映人居住地,便于营造轻松的听证氛围,借助公众舆论力量,促进问题解决。

(四)慎重遴选评议人员。根据信访问题的性质和规模可选择不低于5名公众评议员参与信访听证。公众评议员一般应从熟悉政策法律的人员、德高望重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以及信访当事人认可的其他人员中选择。对涉及政策法律问题的,侧重邀请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参加;对涉及个人利益纠纷的,侧重邀请当地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德高望重的人员参加;对涉及民愿民意问题的,侧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参加。充分发挥公众评议员的集体评议力量。

(五)准确把握终结时机。依据政策法律规定,结合民情民意提出处理意见。信访双方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无异议的按终结处理。如果有新的疑问确需继续调查的,宣布休会,继续调查后,择机再次听证,确保听证实效。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信访听证终结工作的推行,根据本地实际,确定1-2各试点县区,明确主抓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人员培训,保证制度有效推行。各地应结合实际,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中的问题,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予以总结推广。

(二)注重制度衔接。把信访听证终结方式与信访举报相关制度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注意与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等制度的结合,发挥制度的综合效用。

(三)严格工作考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推诿扯皮、延误问题解决,引发信访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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