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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件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3 14:33 作者: 来源:

为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件受理

按照相关规定,由信访举报部门对委局领导和相关室各类自收信访举报件、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交办转办件、领导交办转办件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等案件线索进行统一登记,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和分流。

二、信访件处理方式

(一)信访室直接办理

1、属于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归口转有关部门。

2、反映副科级及以下人员一般性问题的或非本委局受理范围的申诉,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

3、重复信访件除领导有明确批示需重新呈报的外,按领导原批示意见办理。

4、反映副科级及以下人员问题内容不具体或检举对象不明确的,室主任审批后暂存备查。

(二)摘报领导批示件

根据被反映人的职级和反映问题的严重程度,信访室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经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呈批。一般情况下,对反映县(区)党政正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或其他重要的信访件报委局主要领导阅批;对反映其他县(处)级及以下党员领导干部问题严重的信访件报委局分管常委和分管副书记阅批,并报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对反映科级及以下党员领导干部问题比较严重的信访件报委局分管常委(副局长)阅批,并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委局领导直接批示交相关承办室的信访件,承办室到信访室登记备案。

1、交办。

上级党委、政府及纪委,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件,及时报分管常委,经委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批示交相关室承办。

经委局领导批示,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查报结果,以及经信访室筛选,认为需要查报结果的信访件,请示领导同意后,函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单位党组织或单位负责人查报结果。

对中、省、市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件,实行提级办案制度,经委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后,及时交相关室承办,或与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共同办案。

2、转办。

根据领导批示,将需要办理的信访件交委局相关室承办,承办室要明确一名内勤人员,做好转办信件的接收、登记和办理情况统计工作。

反映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分别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符合本委局受理范围的申诉件,转本委局审理室;

有关批评、建议、政策咨询的,除信访室直接答复外,根据内容转本委局有关室或有关单位。

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案件时,信访室列席会议,随时掌握案件办理情况。

3、自办。

反映情节简单、线索清楚,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违纪违法问题;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且线索具体的违纪违法问题;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纪违法问题,经报领导审批后由信访室直接查办。

4、信访监督。

反映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等问题,由信访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批后实施信访监督。

三、信访举报案件督办

对于信访交办件,建立全程跟踪督办机制,信访部门要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等方式,必要时派人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实地审阅案件;委局承办室或下级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结果(如转立案在六个月内报结),如不能如期报告时,要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信访部门在交办一月后要过问办理情况,如办结要求及时回报。

四、信访举报案件审核回报

对承办部门回报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确保案件质量。对本委局承办的上级要结果件,上报结果材料按规定整理后,统一由信访室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部门报来的信访案件结果材料,由信访室经办人审核,室务会讨论,报分管领导审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回报材料,由承办室报委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以委局名义拟文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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