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工作人员、办案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严守信访工作的保密规定和纪律要求,进一步强化保密意识,严禁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二、对举报人和信访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泄露、不扩散、不随意谈论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三、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件,不得转给被反映单位和个人。对不宜转原件的,只转摘抄件,且不公开反映人的姓名。
四、信访举报件作为密件管理。凡接受、转办、移送的信访材料均应逐件登记,做到不扣、不压、不拖,不得丢失、损坏;不准随意乱放、不准无关人员阅看。
五、凡作为密件管理的信件,不得在办公桌上存放,也不得在非办公地点阅处。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需2人以上并经分管领导同意。
六、信访工作人员对不需要涉及的信访举报问题,要做到不问、不看、不说。
七、在对信访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汇报、研讨过程中,尽量不暴露、不提及举报人姓名等有关情况。
八、对举报反映情况属实的,予以鼓励支持;对反映情况不完全属实的,区别情况对待;对反应不实的,要分清错告和诬告的界限,区别处置。
九、严禁在家庭、外出工作、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和电话中,向亲友、同事等无关人员谈论信访举报问题以及秘密事件。
十、若发生失密、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设法补救;对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