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纪检监察系统信访举报工作,切实落实领导责任,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察部、人社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涉及信访案件以及上级纪委机关督办的其它信访事项的办理和处置。
三、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四、责任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检查、通报批评:
(1)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或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在信访问题办理中推诿、扯皮,给所在地党委、政府造成一定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批示、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和信访事项不及时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结,又不主动报告进展情况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人停职检查:
(1)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在信访问题办理中推诿、扯皮,导致群众赴省进京上访的;
(2)对上级领导批示、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和信访事项不及时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结,经督办,仍不上报的;
(3)对由党政领导包案处理的信访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群众越级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1)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在信访问题办理中推诿,扯皮,导致群众重复赴省进京上访的;
(2)对上级领导批示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和信访事项不及时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结,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由党政领导包案处理的信访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群众多次越级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
(4)对上级领导批示、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和信访事项姑息迁就,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领导机关,或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而未作处理,避重就轻、袒护包庇的;
(5)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上访人或被检举人贿赂、徇私舞弊的。
八、责任追究的实施: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决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2)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