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工作,提高监督执纪水平,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政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纪委《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函询是指按照线索处置规定,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采取组织谈话或发函询问的方式了解核实、警示提醒、督促改正或纠正的一种重要处置方式。
第三条 谈话函询应当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可以适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查清也不足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或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线索;
(二)反映问题比较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难以查证核实,或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线索;
(三)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但时间较长、通过谈话函询不会造成流失的线索;
(四)经审核批准,初步核实线索中涉及的符合谈话函询条件的个别问题线索;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要求谈话函询的,或者其他可以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线索。
第五条 对反映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正在发生的,或者反映的问题涉及面较多、内容繁杂的线索,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或时间长久的线索,一般进行函询。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可结合使用。
第六条 谈话函询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批程序
1、移送或转交。区纪委信访室按照领导批示,在3个工作日内将实施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2、呈批。承办单位收到转交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意见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提出拟组织谈话或实施函询的意见,填写《谈话函询呈批表》(附件一),呈主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乡镇纪委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由纪委书记或党(工)委书记审批。对拟组织谈话的,附《谈话提纲》、《反映问题清单》,一并呈领导审批;对拟实施函询的,按规定格式起草《纪委询问函》(附件二),一并呈领导审批。
3、交叉使用。第一次谈话或函询,被反映人不积极配合或者回答问题避重就轻的,可以报领导审批同意,进行第二次谈话或函询,也可以交叉使用谈话或函询方式。第二次谈话或函询,一般应在第一次谈话结束或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其它。谈话情况书面报告或函询书面说明材料经领导审批同意,可视为谈话函询结束。对无故或拒不回复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尽快回复;或经领导批准同意,改变线索处置方式。
(二)谈话程序
1、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谈话应当由承办单位主管、分管领导或者承办单位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乡镇纪委实施谈话的,可以由纪委书记或党(工)委书记进行。
2、组织谈话申请经领导批准后,应当拟订谈话方案(包括谈话时间、地点、人员及有关要求),经主谈人审定后安排专人电话通知被谈话人谈话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纪律要求,并做好电话记录和谈话准备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次谈话。
3、进行谈话时,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告知谈话对象,如实说明问题将从宽处理,不如实说明的,将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向谈话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4、谈话结束时将《反映问题清单》交被谈话人,谈话人应让被谈话人在《反映问题清单》上签名确认。
5、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应当就谈话涉及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经本人逐页签名、按指印确认,并附相关证明、整改措施等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报承办单位。
6、承办单位收到被谈话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责成被谈话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对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三)函询程序
1、实施函询经领导批准后,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函询人领取《纪委询问函》,该函连同反映问题摘要及书面说明要求等附件,以承办单位名义发出,并抄送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2、函件应包含告知性内容和被反映人须说明的内容。告知性内容有3项:函询体现组织的信任、关爱,也是对领导干部党性的检验;如实说明和纠正错误会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须说明的内容有6项:个人基本情况,群众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情况,若反映问题不属实,提供自证清白的证据、材料,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认识,对组织的承诺,对照党章党规在思想、作风、廉政等方面的努力方向。
3、承办单位应督促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就函询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由被函询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在每页材料上签名、按指印确认,报承办单位。被函询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承办单位。
4、承办单位收到被函询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责成被函询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或进行谈话;对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根据被函询人的书面说明内容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核处理
承办单位一般应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的30个工作日内,根据回复情况,承办人员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汇报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后,填写《谈话函询办结呈批表》(附件三),承办人员、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背书后,呈主管和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乡镇纪委应汇报党(工)委书记审批。
1、了结澄清。被谈话函询人对被反映问题说明比较清楚,或者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反映问题失实,或者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可以了结。处理意见表述为:“经谈话(函询),×××同志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澄清,反映不实,或者目前不能认定其存在被反映问题,建议了结”。
2、适当处理。被谈话函询人对被反映问题说明比较清楚,承认了问题或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问题存在,对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但情节轻微,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线索,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可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可提出了结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可表述为:“经谈话(函询),×××同志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建议给予其××××处理(写明处理方式),此件予以了结”。
3、再次处置。对出现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情形的,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情形提出处置意见。
(1)谈话函询。对出现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刻意回避问题,可提出再次谈话函询的处置意见。处理意见可表述为:“经谈话(或函询),反映×××同志的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刻意回避问题、或作虚假说明),建议再次谈话函询”。
(2)初步核实。被谈话函询人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或作虚假说明的,可提出初步核实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可表述为:“经谈话(或函询),×××同志的问题涉嫌严重违纪(或被谈话函询人作虚假说明),建议进行初步核实”。
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五)备案管理
承办单位于领导签批后7个工作日内,将《谈话函询呈批表》、《谈话函询办结呈批表》及被谈话函询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复印件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和信访室备案,被谈话函询人的谈话函询材料将存入谈话函询电子档案中,以备对所反映问题重新核查。
第七条 谈话函询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并责成被谈话函询人就谈话函询内容和说明情况在单位民主生活会上进行专题汇报。
第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谈话,应分级进行:
(一)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党员领导干部谈话,由区纪委主要领导实施;必要时,主要领导可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实施谈话。
(二)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党员领导干部谈话,由承办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实施;必要时,主管领导可委托相关承办单位负责人实施谈话。
(三)对其他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谈话,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认为必要时,可对管辖范围内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实施谈话。
(五)对相关基层站所或农村党员干部谈话,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纪委书记或党(工)委书记实施谈话。
第九条 实施谈话函询承办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每个环节规范有序;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出现安全问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不得对外泄露举报内容;必须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谈话函询材料应在做了结处理后1个月内整理立卷归档,由承办单位按照案卷管理规定负责保管。谈话函询卷装订顺序:信访材料、谈话函询呈批手续(包括问题清单和询问函)、办结呈批表、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进行谈话函询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