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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出台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全面规范巡察工作

发布时间:2019-04-18 14:34 作者: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区委巡察工作,促进巡察工作高效、规范、有序运行,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近日,横山区委出台了《中共榆林市横山区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八章六十二条,从巡察机构和人员管理、巡察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信息化建设、纪律与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区委巡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健全巡察机构  强化组织领导

《办法》规定,区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巡察工作,接受上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领导,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区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巡察办有关负责人。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区委工作部门,设在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明确巡察范围  实现巡察全覆盖

《办法》规定,区委巡察的范围是: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区政府直属机构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政府部门下属重点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委确定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办法》明确了区委巡察对象和范围,实现了巡察监督全覆盖。

规范巡察方式  确保巡察监督质量

《办法》规定,巡察组采取听取专题汇报、个别谈话、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询问知情人、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等13种方式开展巡察监督。巡察期间,经领导小组、区委巡察办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立行立改。

严格工作程序  依规依纪开展巡察

《办法》规定,按照巡察准备、开展巡察了解、报告巡察情况、反馈巡察意见、移交巡察问题和线索、巡察整改和督查6个工作程序开展巡察工作。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区委做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区委巡察办应当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突出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狠抓整改落实  做好“后半篇文章”

《办法》规定,被巡察党组织对落实巡察整改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10个工作日内向区委巡察办报送巡察整改方案,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区委巡察办。对巡察整改不力、群众反映依然较多的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回头看,安排机动式巡察。

强化成果运用  发挥标本兼治作用

《办法》规定,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考察干部过程中,应当向区委巡察办了解有关情况。在巡察期间的,还应当听取巡察组意见。

严明纪律要求  强化责任担当

《办法》规定,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未发现,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泄露巡察工作秘密、超越权限、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巡察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情况、拒绝或不按规定提供资料、干扰阻挠巡察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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