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驻会副书记分成7个组,就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到地方进行调研,对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工作进行指导。
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批准,按照统一安排,4月18日—19日,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赵洪祝到辽宁调研。此后,中央纪委其他驻会副书记黄树贤到河南、李玉赋到天津、吴玉良到浙江、张军到贵州、陈文清到广东、杨晓渡到甘肃调研。调研期间,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分别与当地省(市)党委书记、政府党组书记进行交流,就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交换意见;分别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
在与省(市)党委书记、政府党组书记交流时,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从五个方面对主体责任作了深刻阐述,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必须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敢于担当,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坚决惩治腐败,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党委(党组)书记要亲自抓、主动抓、具体抓、经常抓,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省(市)委书记在交流时表示,这次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地方党委负责同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对省(市)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有力指导和推动。省(市)党委按照中央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常委会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党中央和中央纪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今后省(市)党委将不断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省(市)政府党组书记在交流时表示,一定充分认识省(市)长作为政府党组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和中央纪委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在简政放权、改进政风、政务公开等方面加大力度,不断推进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同时,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在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上,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指出,纪委是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责无旁贷,必须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越是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越是对纪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关键是纪委书记要负起责任。纪委书记必须明确自身职责,坚守责任担当,不怕得罪人,刚正不阿、铁面执纪。要健全必要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强调,毫不放松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是履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五一”假期临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有可能穿上“隐身衣”,以更隐蔽的形式出现,稍一放松就会反弹,必须再紧紧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的要求,把当前取得的成绩作为新的起点,结合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所在地区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四风”方面的问题善于监督、善于发现,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震慑力,营造不敢、不能、不想搞“四风”的氛围,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指出,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保证,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已经先行一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快跟上。要通过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通过调整机关内设机构,整合资源和力量,更好地聚焦中心任务,抓好主责主业。要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纪律约束,加大自我监督力度,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书记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级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作了汇报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