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
在“四种形态”中,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应的是违纪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是对党员的警示和训诫,是抓早抓小、防患未然,是党员所在党组织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之责,也是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
有观点认为,第一种形态无非是谈谈话、提提醒,不痛不痒,不像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有力度,对涉事党员干部起不了多大教育、惩戒作用。这种说法显然不正确,但也确实反映出对如何运用第一种形态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缺乏认识和把握。
乡镇纪委作为基层纪律检查机关,直接面对农村党员和群众,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基层纪检机关的工作职责。只有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早教育、早警示、早纠正,防患于未然,把问题消灭在初发之时,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真正实现管住大多数的目的,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党员干部、挽救党员,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所以,乡镇纪委应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纪检工作的常态。
乡镇纪委应正确认识第一种形态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在思想上扭转以抓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和执纪理念,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思路、监督执纪方式,实践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同时,“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层层递进、相辅相成、宽严相济、共同发挥作用,如果放松了“后三种形态”,谈话函询、批评教育就很难有说服力和震慑力,就达不到红脸出汗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