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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3-27 16:13 作者: 来源: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作用,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3月1日起,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市直机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人员编制在部门单列。

(二)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三)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要全面落实部门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和派驻机构的监督责任,深入推进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按照以上要求,市纪委将对市委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榆横工业园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派驻纪检组(纪委)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监察局向设立派驻纪检组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机构派驻监察室。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断完善纪检监察管理体制,逐步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

二、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议、决定和有关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三)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

(四)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与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的工作关系是:

(一)派驻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

(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体责任,派驻机构负监督责任,有关情况应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三)为了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统一管理前已经担任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的,其在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中的排名按照现有顺序排列;统一管理后新任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的排名按照任同一职级领导职务的先后顺序,排在资历相同的党组(党委)成员之前。派驻纪检组组长应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原则上不分管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四)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实行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

三、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的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执行以下规定:

(一)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在驻在部门单列,均占用行政编制,一般部门配备2-3人,系统较大、业务较多的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增加人员。市纪委派驻市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事业机构纪检组配备组长1人,派驻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纪工委配备书记1人;市监察局派驻市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事业机构监察室配备主任1人。

(二)派驻机构市管干部的设置、任免、考察、交流和管理等,执行市委有关规定。派驻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一般按副县级配备,监察室主任一般按正科级配备;派驻市委党校、市法院、市检察院纪检组组长和派驻榆横工业园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园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一般按正县级配备。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的任免,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进行考察,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报市委按规定程序任免。新提任的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人选原则上不能从驻在部门产生,应当交流使用。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考核,或将考核情况送市委组织部备案。派驻监察室主任由市纪委商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名,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任免,抄送市委组织部备案,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考核。

(三)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考察任免、年度考核和评优奖惩,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驻在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四)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加部门有关业务培训和外出考察活动。

(五)派驻机构干部在同一部门工作超过5年的,应当在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或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其他派驻机构等范围内进行交流。派驻纪检组组长的交流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统筹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派驻监察室主任和派驻机构其他人员的交流,由市纪委监察局商驻在部门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在驻在部门交流安排的,由驻在部门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实施。

(六)派驻机构科级及以下干部的档案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七)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由市财政局统一预算拨付。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津贴补贴、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均由驻在部门负责,应当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

四、组织领导

(一)市纪委监察局要适应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加强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改进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按照委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加强与派驻机构的工作联系,分管并促进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统一管理工作。

(二)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要根据履行的职责,及时落实有关政策,认真配合组织实施,确保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三)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支持和关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并自觉主动接受派驻机构监督。

(四)派驻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协助驻在部门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工作衔接,又要敢于探索、善于创新。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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