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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纪委、监委问题线索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6 16:06 作者: 来源:

为了支持、鼓励群众依法举报违纪违法行为,推动我区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有奖举报问题线索,是指举报人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依法向区纪委、监委反映的信访举报,以及问题线索承办室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接收到知情人提供的经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不包括公检法、审计、环保、药监等职能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实事求是,保密守信”的原则,对举报有效线索的人员进行奖励,区纪委、监察委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纪委、监委本级直接调查核实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有奖举报问题线索由区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受理登记。举报电话:0912-7616633

第五条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违纪违法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在问题线索受理及调查期间,举报人不得重复访、越级访,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在其他场所散布相关举报情况,有上述行为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区纪委、监委依法受理的问题线索,经各问题线索承办室核查属实,并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实行一案一奖,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经核查属实,被举报对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以上(含行政撤职)政务处分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5000元。

(二)经核查属实,认定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案件,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且依法给予免于刑事处罚、管制、拘役等处罚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5000元。

(三)经核查属实,认定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案件,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且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0000元。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可视情况适当超过本办法的奖励金额标准给予奖励,增加奖励的金额由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信访人符合本条款多个奖励的,按金额最高的等次给予奖励。

第九条  经核查属实的同一违纪、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对联名举报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分级负责实施,凡经本委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其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处理决定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由信访室及问题线索承办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奖励人员,然后由信访室填写《问题线索有奖举报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确定受奖人员后,问题线索承办室负责人凭举报奖励批准函件及时到区纪委、监委领取奖金,并根据问题线索核查过程中举报人发挥作用情况,将奖金兑现给各举报人。

(三)各问题线索承办室负责人应在案件处理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领取资金,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榆林市横山区纪委、榆林市横山区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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