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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区纪委监察局关于自办初核了结问题线索审核监督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04 15:30 作者: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反映党员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工作,细化工作流程,夯实工作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办初核了结问题线索审核监督,是指问题线索经委局机关各承办室初步核实后,认为被核查人违纪情节轻微或反映问题失实,建议初核了结的问题线索在提交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前,由案管室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承办室应成立核查组,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报区纪委主要领导审批。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区纪委应当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延长时由核查组填写《延长核实期限呈批表》,经承办室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或复杂的问题线索,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区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核工作实际开始之日(即《初步核实呈批表》领导审批日期)算起,至初核结束提出处理建议呈领导审批并形成正式初核情况报告时为止。

第四条 核查人员要全面收集证据,核查问题,对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工作承担直接责任。要对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负责,核查人员为收集、鉴别、审查、使用证据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初核情况报告中的核实情况与证据的关联性及相关人员责任划分、引用政策依据负责。

第五条 初核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核的基本概况:1.问题线索来源;2.问题线索交办时间,初步核实起止日期;3.若超出规定时限的,要说明理由,写清是否办理延长初核时限审批手续。

(二)被核查人基本情况。需核实清楚被核查人的政治面貌、入党时间、职级、职务(包含党外职务),以及是否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对象等基本情况。

(三)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核查情况。初核情况报告要准确完整归纳反映问题内容,写明反映问题和查实个数,没有查清个数及原因。客观叙述每个问题的初核情况,对是否存在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对存在的疑点、不能作出结论的问题要据实说明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四)核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核查组在初步核实中发现的与被核查人直接相关的其它重要问题线索,以及报告、审批过程、核查情况。

(五)处理建议及依据。核查人员要对反映的每个问题进行准确定性,根据初核情况提出恰当处理建议。

(六)态度和情节。初核情况报告中要对被核查人的认识态度和相关情节作出专门说明,对有主动交待、主动挽回损失、主动退出违纪所得或其他立功表现等从轻、减轻情节和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等从重、加重情节的,要叙述清楚。

(七)听取署名反映人意见情况。初核报告中说明在初核过程中与署名反映人见面核实情况,以及反映人对核实情况的意见等内容。

(八)签名。核查组全体人员、承办室负责人分别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备查,写清核查人员单位及职务。

第六条 问题线索初核完毕移送案管室审核前,核查组全体人员、承办室负责人、主管领导集体对初核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对反映的每一个问题核查情况,从证据材料到定性处理、政策依据进行把关,落实各个层级的责任。

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核查组填写《移送审核监督登记表》,承办室负责人签注意见,经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移送案管室进行审核, 案管室审核时间不计入初核时限。

 第七条 移送审核监督的问题线索,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初核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核查组全体人员手写签名;

(二) 问题线索(自收、上级转办、舆情等);

(三) 初步核实呈批表;

(四) 证据材料,按照初核报告核实的问题依次按时间顺序逐一罗列证据材料;

(五) 其他初核材料(所有材料均需移送,不得私存);

(六)移送审核监督登记表。

第八条 移送审核监督的问题线索,承办室要按照初核了结卷装订顺序及基本要求装订。

第九条 案管室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 初核报告中所列的反映问题是否全面核实。

 (二) 事实是否清楚,人物、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是否表述清楚、准确。  

 (三) 是否构成违纪,能否达到立案标准。

 (四) 初核的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规。

  (五) 不构成违纪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等处理方式。

 (六) 违纪责任是否划分清晰。

 (七) 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引用政策依据和条规是否正确。

第十条 案管室接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确定专人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案管室经集体审议,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连同案卷一并退回承办室。承办室收到书面审核意见后,在新形成的初核报告中应写明采纳审核意见情况,未采纳的说明理由,提交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提交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初核问题线索,初核报告汇报材料要在左上角注明“内部材料会后收回”字样,并将案管室的审核意见附后,在会议研究时分发参会人员,结束后由承办室统一收回。

第十三条 案管室审核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不徇私情,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审核问题线索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经区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了结的问题线索,承办室应在会后十日内将初核卷移交案管室,案管室于年终移交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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