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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区行政执法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及线索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10 15:39 作者: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实现纪法衔接,形成规范便捷有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本区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意见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

一、移送的条件、内容、方式

1、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等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必要时主动联系组织人事部门对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确认是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涉案人员应进行如实登记。

2、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相关规定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将涉嫌违纪问题及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3、行政执法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问题及线索,应当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

4、移送的涉嫌违纪问题及线索应当是按照程序依法办理的行政执法处罚案件。

5、严格移送程序,坚持一案一移送、一案一通报。移送问题及线索要填写《涉嫌违纪问题及线索移送函》,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移送。

二、责任追究

6、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及线索受理部门,统一负责问题及线索的接收、登记,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联系分工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批后转交有关案件承办单位办理。

7、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确定具体承办问题及线索移送工作的专门机构和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和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按时限和要求移送。

8、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检查、督查、巡察和受理信访举报等措施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执纪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有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不如实、不及时移送等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责任人在移送中有违反办案纪律或有关工作规定等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给予问责、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附  则

9、本意见由中共横山区纪委、横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1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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