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促进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高效化,横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中办发[2015]10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印发< 关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6]30号)和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横山区行政执法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及线索的意见》(横反腐办发[2016]1号)的精神,制定了上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四章十八条,分为总则、案件和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协作配合、跟踪督办及纪律要求四个方面,同时附有7个样表附件。具有工作机制健全、移送条件明确、工作要求具体、工作纪律严明等四个特点。《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我院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中与区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事宜,确定了我院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尤其强调了案件移送及办理时限等具体要求。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各业务部门报送的案件及线索均建立了相应的台账,并对瞒报、漏报等欺骗组织的都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等具体事项给予了详细明确的规定。